第一条 参展条件
1.参展公司必须为中国大陆独资或大陆合资企业。
2.参展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且中方投资比例在51%(含51%)以上的合资企业。 符合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的参展商应进入国际馆。 1.参展产品商标/公司名称(含部分名称)来自海外地区。 2.参展产品在海外生产(注:原产地在海外)。
3.参展商是海外品牌/商标/产品的代理商、进口商、贸易商。
4.参展商是海外公司在国内的办事处、分公司或子公司。
5.参展商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外方投资比例在51% 以上(含51%)的合资企业。
6.参展商在展位上陈述任何以上情况(如:“本产品为法国制造”等)。 以上条款中所涉及的海外均含港澳台地区;以上条款适用于参展报名及现场展出,参展商应如实申报、严格遵 守,如有违反,主办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保留取消其参展资格的权利。
第二条 展位确认、变更
参展确认表经甲乙双方盖章后自动生效,乙方必须在收到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款汇至甲方账户,甲方不得 随意变更乙方展位;如乙方未能按时付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预定展位或重新调整展位。 开展前30天内,乙方不得变更展位类型和公司名称等信息,且展会现场不得更改楣板字及展位配置结构。
第三条 展位配置
标准展位:公司中英文楣板,展位内铺满地毯,一张咨询台,四把折椅,一张洽谈桌,一个垃圾桶,三米挂皮 架或六块平层板(二选一),四盏射灯,一个5A电源(非照明用途)。 光地展位:仅提供光地,不包括任何家具水电气等。租用光地的参展商除支付展位费外,还应支付电箱租用费、 保险费、场地管理费及施工押金。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如乙方未在收到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展位费(具体以展位确认时通知为准),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预 定展位或重新调整展位。
2.如乙方单方取消展位,已支付展位费不予退还。
3.参展商不得私自转让展位,不得与他人共用全部或部分展位,如有违反者,甲方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所交 费用不予退还。
4.甲方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参展的前提下,对展位调整保留最终解释权。
5.合同生效后,如乙方单方面取消参展,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特殊情况可协商解决。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参展商手册》、《展商名录》和参展证件等资料。
7.甲方为展览会提供指定主场搭建商、主场运输商及提供与相关配套服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规定时间向甲方支付展位费。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展位)全部/部分向第三方转 让;否则,甲方保留取消乙方及相关第三方参展单位的参展资格并将其展位另行处置的权利。
3.甲方对标准展位按统一模式进行搭建,乙方不得私自改换统一楣板字、改装或升级标准展位。乙方如有违反, 甲方有权责令其整改,恢复原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展位内的配置只享有使用权,如有损坏或 丢失,乙方照价赔偿。
4.对自行设计和搭建的光地展位,乙方应在《参展商手册》规定的时间内向主场搭建商提交展位施工申请书, 包括:展位搭建施工图(效果图)、施工材料、用电量(安培)、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数等。应严格按照《特 装企业搭建注意事项》、《展厅使用规定》及消防安全制度进行施工。如有违反,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由乙 方自行承担。
5.对光地展位参展商,乙方必须按规定购买保险,在搭建、展览和撤展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应由乙方或其搭 建商承担,或乙方按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只能在展位内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在其展位以外的区域进行商业活动行为,不得在展厅的其他位置进行 广告宣传及商务游说活动,不得在展厅内进行产品零售活动。
7.乙方及其代表不允许做出任何甲方认为可能对他人、他物及其健康安全造成扰乱、损害或有危害风险的行 为,也不得做出与展会惯例或规定不符的行为。
8.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许可或没有得到其他参展商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严禁以任何形式记录其他参展商展台
及展品的图像信息。在没有相关展商邀请的情况下,乙方严禁参观或企图参观其他展位。 9.乙方及其参展代表在展馆内始终要佩戴主办方发放的参展商证件。
10.乙方还应认同其为参展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可能被用在包括展会官方名录在内的展会资料库中,用于参展商 之间交流,或由其他主办方及其相关合作单位(或其业务方面的接任公司及潜在接任公司)所用,又或用作 宣传目的发送给第三方。
11.乙方要严格按照展览规定的时间展出产品,不得私自推迟或缩短展出时间。对逾期或提前撤展的参展商, 甲方享有制裁权。
12.乙方如在展览期间邀请明星、名人进行产品发布等相关活动,务必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 对展品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要求
1.乙方不得展出任何假冒伪劣产品、展出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产品(侵权产品),不得展出展会当地法律限制 或禁止的产品(禁运品),不得展出违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CITES)国际贸易协议的 产品或违反其他国际上有关物种屠杀、濒危物种保护的立法、规定、国际规则的产品,包括违反世界自然保 护联盟(IUCN)对不道德产品的规定。如出现违规情况,甲方有权无条件移除当地法院或相关权威部门认定 的侵权产品、禁运产品或不道德产品,取消乙方参展权或关闭展位;乙方应负责承担责任及赔偿相应损失, 甲方不承担任何行为上、债务上、损失上、费用上(包括法定费用)及其相关的其他责任。
(注:CITES、IUCN的具体条款请登陆 WWW.CITES.ORG WWW.IUCN.ORG 查询)
2.展出任何处于工作状态或可动性展品应事先通过甲方书面批准。为保护公众不受工作中的展品伤害或影响, 乙方必须为此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设置保安人员或其他保护方式。
3.处于工作状态或可动的展品只能由乙方授权的工作人员负责展示,相关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出现展 品在无人看管状态下运行的情况。所有展台的展品和设备只能放置在展位范围内。参展商不允许在展位内存 放任何危险物品(根据展览举办地相应的法律规定)。
4.乙方在展览期间只能展出报名表中申报的展品,如展位内出现任何与申报展品不相关的产品,视其违规程 度甲方有权对其产品予以移除或没收,并享有关闭该展位的决定权。
5.在展会举办期间,如乙方的任何参展项目经展会方认定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做出有效的不侵权抗辩或抗辩被展会方认定为不成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采取遮盖、撤展、赔偿损失 等措施。
6.由乙方引起的违规记录图像信息或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展出情况,乙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主办方将不受 任何对其控诉或法律起诉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行为上、债务上、损失上、费用上(包括法定费用)及相关的 其他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政府法令;战争; 自然灾害,疫情、爆炸,暴乱,恐怖主义活动,政变, 工业或贸易争端,疾病,公众健康风险,机械/设备意外故障,运输、电力等供给匮乏或瘫痪,政府行为,展 馆不可用或不适用的事件使得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将使履行成本过高,从而直接影响合同履 行的,事故遭遇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事后三天内向对方书面说明事故的详细情况并 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均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任何使甲方认定按计划举办展会不可能、不现实、不需要的突发事件、情况或诱因出现时,甲方有权自行 无条件取消展会、不定期延迟展会、或对展会做出变更,不对参展商负有任何责任。
第八条 本展会为专业展会,搭建和开展期间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入内。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享有本合同最终解释权。
第十条 本条款与参展确认表共同构成参展合同,参展确认表一经盖章,本合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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